法制網訊 記者楊傲多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一起挪用資金罪的案件,被告人付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於2012年4月應聘到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醫院從事收費員工作。在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間,被告人付某在門診部收款時遇周末或下午4點30分以後銀行不辦理對公存款業務,而門診部在這兩個時段照常營業,收費員所收當日現金就以單位不成文的予以默認的方式存入收費員個人儲蓄賬戶上,等到下一個工作日再轉入本單位賬戶。被告人付某多次將收取的門診費挪用,用於購買某理財產品,數日後再贖回將公款上交,理財獲利留在賬戶上。經鑒定,被告人付某用上述手段共計購買理財產品15次,累計挪用人民幣168萬元,分得紅利共計人民幣499元。在其單位接到舉報後,付某主動交待了單位尚未掌握的她用自己收取並保管的門診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的情況。
  武侯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在2012年4月到2012年11月聘用至門診部工作期間所收營業款全部上交對公賬戶,未造成實際損失,違法所得的理財獲利499元人民幣已退贓。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現在市場上有許多理財產品,其中許多產品可以隨存隨取,非常方便。有些人認為,將單位或者公司的資金暫時挪用,用於購買這類理財產品,過兩天再全額贖回並不觸犯法律。根據法律規定,挪用資金罪有三種情形,而本案就符合其中的一種,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挪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本罪。至於挪用進行營利活動,最終是否營利,營利多少,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原標題:挪用公款百餘萬元購買理財產品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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